林口區任先生問: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有何規定?

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答覆:列報扶養其他親屬除須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外,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,才能列報。所謂「法定扶養義務」,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,應依民法第1115條第1項規定順序履行扶養義務,如由後順序者履行扶養義務時,應有正當理由及先順序者無法履行扶養義務合理說明。另外應以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同居一家為要件,惟家者,以永久共同生活目的而同居為要件,納稅義務人與受扶養人是否為家長家屬,應取決於其有無共同生活客觀事實,而不應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唯一認定標準。

本文出自正妹資訊網.....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我愛正妹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