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樹林區黃先生問: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未取得原始憑證,若不慎申報該如何處理?

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答覆:依營所稅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,營利事業費用及損失,未經取得原始憑證,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者,不予認定。前項費用或損失,如經查明確無支付事實,而係虛列費用或損失逃稅者,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。

營利事業若不慎申報該筆費用或損失,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,營利事業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,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,僅須就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,至補繳之日止,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,免予處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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