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昨(12)日修正發布「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」,有關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部分,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稅款的處罰案件,如無故意違反扣繳義務,裁罰倍數將由目前視扣繳義務人有無在限期內補稅及補報扣繳憑單,從裁處最高倍數1倍及3倍罰鍰,分別減輕為0.8倍及2.5倍。

但若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,或未在限期內補報扣繳憑單等「故意」違章者,則採從重處罰。財政部表示,此次增訂裁罰時需視扣繳義務人有無「故意」違反扣繳義務,酌定其罰度,將有助於疏解訟源,並使違章犯意不同的扣繳義務人,獲得合理的裁罰處分。

至於何謂故意及過失?財政部舉例,扣繳義務人在給付所得給A時,明知應按法定扣繳率扣取稅款,卻未依法定稅率扣取稅款,經稽徵機關證明其確實清楚稅法規定者,即屬「故意」違反扣繳義務;反之,若稅捐機關無法舉證扣繳義務人為故意,即屬過失情形,可按較輕罰則裁罰。

財政部指出,實務上稅捐機關要一一舉證扣繳義務人是否有「故意」犯意有其困難,因此,修正裁罰倍數參考表並增定按故意及過失的不同,訂定輕重不同等級的罰,對多數扣繳義務人均屬有利。

財政部指出,扣繳義務人如經稽徵機關查明屬「故意」未依規定扣繳稅款者,均裁處法定最高倍數1倍(已在限期內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)及3倍(未依限期內補繳稅款)罰鍰,以遏止「故意」違反扣繳義務。

圖/經濟日報提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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