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歲時性侵國中女生 判賠30萬
〔記者陳恩惠/台北報導〕王姓大二男學生與國二女學生網交,見面第二次便上床,遭女學生家長控告性侵,刑事部分被判3年2月徒刑;因王生犯案時19歲尚未成年,父母應連帶賠償,士林地院民事庭再判王生與雙親連帶賠償女學生30萬元。可上訴。
女學生家長指控,王姓男大生去年就讀大學二年級時,5月間於網路聊天室認識當時就讀國中、未滿14歲的女學生,6月2日王生到學校接女學生下課是雙方第一次見面,6月4日下午第二次見面,王就把女學生帶到賓館性交得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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