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石化經營權之爭越演越烈,台北地院昨天針對下周三將舉行的股東常會,判決中石化公司及董事長沈慶京不得無故拒發、短發選舉票或表決票給力鵬公司,也不得剔除力鵬的表決權或選舉權數。
力鵬公司向法院指出,自2010年起陸續購入持有中石化股分,但未擔任中石化董事、監察人或經理人等職務;去年中石化董事長由沈慶京接任,今年6月27日預計開股東常會並改選董監事。
力鵬指出,中石化曾向他們公司爭取委託書,但公司對於沈慶京提出300多億元的轉投資案有疑慮,不願將委託書無條件支持中石化高層;下周的股東會,中石化可能排除力鵬的表決權及選舉權,因此向法院聲請禁止一定行為。
中石化抗辯,依法規定,中石化具第一線審查權及審查義務,選票是否有效,須於開票當天才能認定;且中石化自治規則,已委由股東會主席、監票員擔負第一線審認選票效力的職權。
中石化認為法院若預先判決怎麼作,顯然違反法令及內部自治規則。
法院審理後,依公司法對於股東表決權等規定,判決力鵬如以股東身分行使表決權,除有法定事由外,中石化或股東會主席沈慶京應發給力鵬選舉票或表決票,不可無故拒發或短發、也不可無故剔除或不列入表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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