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當前的五院體制下,監察委員的位階可能等同於行政院的部長,然而不管在功能、責任或必須承擔的壓力上,監委和部長實在是天差地別啊!
很簡單的比較:開記者會時,以「刺探國家機密可以論罪」這種語言,阻止記者追問「史亞平案」調查內容,現在行政院哪個部長敢做?大概一定會被輿論和在野黨砲轟不已。還有,被立委近乎是指名道姓地爆料,在歐洲因為外交單位接待不周大發脾氣,去新加坡調查時攜家帶眷,若是一個部長發生這種事,一定得開記者會說明,一定被媒體挖出細節,可能行政院長又要出面表示歉意了!
監委的形象和自我定位都算是「位高權重」,但到底做出來什麼大事了?一方面,例如小兵江國慶的冤死案,的確是監委的調查報告引起社會重視,幫助釐清真相;但另方面,監委的功能早就大幅萎縮了。監委沒有司法調查權,以肅貪而言,怎麼可能勝過廉政署、特偵組?監委調查之後,可以糾正行政機關,彈劾政府官員,然而這麼多年來,監察院的糾正、彈劾,真的發揮過甚麼作用嗎?不管是社會輿論或官場任用,曾經在意過誰有被糾正、彈劾的紀錄嗎?以馬政府用人之「龜毛」,但對於曾有被彈劾紀錄者照樣提名為政務委員,不是擺明了視彈劾如無物嗎?
事實如此,監委沒那麼「重要」。當年國民黨聯手親民黨,凍結監委被提名人的審查,以至於監院有長達三年多的時間處於「閒置」狀態,卻也並不令人感覺政府功能有什麼缺口,其「(不)重要性」可見一斑。可是畢竟監委還是有政院部長級的地位與待遇,至少應該遵守高級公務員的基本行為規範吧。近年來的監察院,從院長本人屢屢引發爭議的言行,讓「聖人」的封號變成輿論調侃所用,到最近部分監委的表現有違背公私分際之嫌,甚至令人懷疑是否拿調查行為來遂行私人報復。這樣觸犯、違背了底線的監委,難道沒有明確的機制讓他們承擔失職的責任?更徹底的想法,對於已明確失去功能的監察院,也許應檢討存廢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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