淡水區曹小姐問:出售公司股票是否應該繳交證券交易稅?
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: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、2條規定,凡買賣有價證券,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,均應按每次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,而公司發行的股票,即屬該條例所稱之「有價證券」,轉讓時應按其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。
但應注意的是,如果出售的股票並沒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辦理簽證作業,因未完成法定發行程序,就不屬於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,轉讓時不須繳交證券交易稅,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,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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淡水區曹小姐問:出售公司股票是否應該繳交證券交易稅?
北區國稅局淡水稽徵所答覆: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、2條規定,凡買賣有價證券,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,均應按每次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,而公司發行的股票,即屬該條例所稱之「有價證券」,轉讓時應按其成交價格課徵千分之3證券交易稅。
但應注意的是,如果出售的股票並沒有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辦理簽證作業,因未完成法定發行程序,就不屬於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,轉讓時不須繳交證券交易稅,應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,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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