˙陳先生問:我最近在中國大陸與他人合資成立公司,與台灣廠商談妥進口大陸公司的產品來台銷售,初期台灣的進口廠商會將給大陸公司的貨款先交給我,再由我兌換成外幣後匯款給大陸公司。不知道我代中國大陸公司向台灣廠商收貨款,要不要繳納台灣的稅?

˙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葉維惇答:所得稅法規定,若符合下列任一條件即為「營業代理人」,必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、所得稅法規定,辦理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稅捐。

一、除代理採購事務外,並有權經常代表其所代理事業接洽業務並簽訂契約者;二、經常儲備屬於其所代理事業的產品,並代表其所代理事業,將此項貨品交付與他人者;三、經常為其所代理的事業接受訂貨者。

陳先生如果沒有代表中國大陸公司在台灣接洽業務並簽訂契約、儲存該公司產品並交付與他人或接受他人訂貨,僅是單純代中國大陸公司在台灣收取貨款,再將該貨款兌換成外幣後匯款給大陸公司,於收取轉付之間並無差額,陳先生所代收的貨款,無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規定申報繳稅。

反之,陳先生若有營業代理時,必須依規定替所代理的事業辦理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,申報及繳納稅捐。

不過,陳先生如果為了該代收轉付貨款的業務,而在台灣設有固定的營業場所,並向中國大陸公司收取該服務的對價,則該收取對價,屬於陳先生本身經營事業的營業行為,依規定應辦理營業登記、報繳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
陳先生如果沒有設立固定營業場所,但個人有收取服務的對價,則該收取服務的對價,也應於申報個人綜所稅時一併申報納稅。

值得注意的是,陳先生代收轉付貨款時,都需保留相關足以證明該等資金流動是「代收轉付貨款」的證據,以免被稅捐單位誤認是陳先生本身經營事業的營業行為,而被補徵營業稅、所得稅或裁處罰鍰。(葉維惇口述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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