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聯合報╱記者蕭白雪/台北報導】
陳敏薰被控在扁家洗錢案作偽證,一、二審都判必須入監。更一審判刑十月、緩刑三年,圖為她今年二月到高院出庭。 本報資料照/記者蘇健忠攝影

101大樓前董事長陳敏薰在扁家洗錢案作偽證,一、二審都判必須入監。更一審昨天宣判,審酌她過去努力拓展國際業務,經此教訓應不敢再犯,判刑十月、緩刑三年,提供一百六十小時義務勞務。

陳敏薰現擔任義大皇冠飯店董事長,有人稱她是最有台味的「美女CEO」。

檢察官查出,陳敏薰為爭取連任開發金控董座,或大華證券董事長,交付一千萬元給吳淑珍。台北地院審理扁家有關海角七億的洗錢案,陳敏薰出庭具結作證時,卻未說實話,被檢方依偽證罪起訴。

一審時,法官判她一年半徒刑。陳敏薰上訴二審後認罪,高院改判八個月,但未給予緩刑。更一審昨天雖加重判刑十個月,但考量她過去在工作上的表現,且無前科等,諭知緩刑。

判決指出,陳敏薰擔任開發金控董事長或101大樓董事長,都能克盡職責,努力拓展國際業務,深諳國際商業潮流走向。

法官說,陳敏薰獲國內知名企業家肯定,被延攬擔任國際型大飯店及商城的總負責人,有機會一展長才,且已深感悛悔,沒有再犯之虞,決定給她緩刑、自新機會。

不過,由於陳敏薰為了公司經營權,混淆政商分際及敗壞官箴;為讓她知悉行為的負面影響,強化她的法治觀念,合議庭要求她在緩刑期間必須提供一百六十小時的義務勞務。

【2012/06/13 聯合報】

本文出自正妹資訊網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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